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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0 16:42:26作者:来源: 访问量: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枣阳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11

 

枣阳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85号)、《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襄政发〔201723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土壤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问题导向、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分类管控、严控增量、减少存量等原则,着力构建全市土壤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体系、能力基础体系、治理修复体系、监管执法体系、技术支撑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夯实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根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分别完成省、襄阳市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筑牢全市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基础

(一)开展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根据省和襄阳市总体部署,结合我市相关工作基础,制订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方案,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潜在污染场地为重点,深入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9月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9月底前掌握我市土壤高风险行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渣场、尾矿库等场地和周边地块土壤污染地块分布和其环境风险情况。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及《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我市实际,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农产品产地、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工作,每10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其成果纳入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共享平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卫计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局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办、区)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根据统一规划、优化整合原则,布局本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在监测点位设置上,突出农用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区域、污染行业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采矿区及周边、固废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及周边等区域重点。2017年底前,完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及部门行业监测点位设置;在风险较大的工业污染场地、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农产品产地、饮用水源地周边等区域设置监测点位;按照《湖北省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完成所有新增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壤点位及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监测工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加强土壤监测技术人员培训,不断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等)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大力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湖北省土壤环境质量数字化管理平台,加强数据资源共建共享,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建立跨部门的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2018年底前,建成整合多部门土壤环境管理质量数据并实现信息共享的数字化管理平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等)

三、加强全市农用地环境保护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环境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

(五)科学划定用地环境质量类别。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结果,全面启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201810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方案制定,202010月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襄阳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更新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及时反映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

(六)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根据国家和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结合本市耕地保有量调整工作,将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实现严格保护,纳入耕地红线管理,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采取植树造林等措施,在农产品产地边界设置隔离防护带,预防和控制土壤污染。禁止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及有关项目占用隔离防护带,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倾斜制度。20209月前制定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

明确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责任。从事农业生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对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人,要通过批评教育、技术指导或者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整改。在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时,要确定受让方土壤环境保护责任条款,对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要限期治理修复;对拒不履行限期治理修复义务的,可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措施,直至依法解除协议、合同。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镇(办、区),采取预警、约谈、限批等措施。(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

防控企业污染优先保护类耕地。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化工、电镀、制药等行业企业,加强对现有相关行业企业的监管。现有相关行业企业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工艺落后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搬迁。(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等)

(七)确保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结合全市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及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比较集中的镇(办、区)要及时组织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明确安全利用要求、技术指导与培训的内容和对象、农产品质量抽查及定期检测制度等重点,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完成上级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

(八)全面落实严格管控类耕地管控要求。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坚持严格的用途管控制度,实行清单式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区域不得种植粮油、果蔬等食用类农产品和饲料原料类植物。对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制定实施风险管控方案。在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基础上,制定实施全市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上级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适时推进全市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工作。(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

(九)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突出源头预防和保护,全面加强林地、草地、园地管理。重点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

四、加强全市建设用地监管

(十)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范和省制定的调查评估制度,组织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自201771日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加油(气)站、化工(含制药、农药)、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垃圾填埋场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等使用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转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地块,由所在镇(办、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禁止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镇(办、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由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权转让方负责开展的调查评估,其结果向所在地方环保、国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各类建设用地调查评估结果信息汇总到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

(十一)严格实施污染地块分用途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制度。在全市土壤环境详查及专项调查评估基础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镇(办、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定期开展监测,评估污染物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的环境影响;对发现污染扩散或存在扩散风险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等)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条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任何违反规定,将不符合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纳入城市规划,进入用地、供地程序,要严肃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监察委等)

(十二)明确建设用地保护工作职责。国土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城乡规划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用地论证和审批管理。农业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提出重度污染农用地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议,并做好治理、修复等转变前的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统一监管。市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交通运输、林业、卫计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用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土壤污染防治强大合力。(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局等)

五、加强全市未利用地保护

(十三)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建立和完善未利用地保护的体制机制,切实加强未利用地保护、实现永续利用。国土部门要开展调查全市未利用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全市未利用地的清单、耕地后备资源清单并定期更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对符合耕地标准的,纳入耕地红线管理;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开发为农用地。依法严查向湿地、滩涂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全市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情况调查,加强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有关企业或相关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治理、修复;不具备污染治理能力的,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指定第三方治理,费用由污染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

六、加强全市土壤污染综合预防

(十四)强化土壤空间布局管控。全市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与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综合考虑土壤等环境质量状况和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相关规划与土壤环境功能区划不符合的,要主动修编;不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要主动避让。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鼓励新建工业企业入驻园区集聚发展,现有工业企业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或入园进区,切实减少土壤污染。制定对土壤造成污染需搬迁或关闭的企业名录。严控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划新建化工等行业企业,严控在化工等行业企业周边或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上新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

(十五)严控工矿业污染土壤。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明确土壤防治的监管要求。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进行动态更新。自2017年起,以市人民政府为主体,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评批复及有关监测规范要求,每年至少自行开展一次厂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环保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结果与土壤环境信息化平台联网并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依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做好替代工作。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加油(气)站、化工、制药等行业企业拆迁、改造及扩建,要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企业拆除技术规定和监管办法,全过程接受监管,防止拆除活动对土壤的污染。(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在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采取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对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加强监管,有关企业应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要加强辐射安全工作,环保部门加强工作监管和业务指导,有关企业每年对本矿区土壤开展一次辐射环境监测。(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等)

严控重金属污染土壤。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到2020年,完成上级下达的“十三五”重金属总量控制目标和年度指标。严格落实重金属行业准入门槛和铅酸蓄电池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方案,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列入《湖北省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引导相关企业生产替代产品。加大对地方和企业涉重属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局等)

严管工业废弃物污染土壤。加强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事中、事后监管,启动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风险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尾矿、煤矸石、粉煤灰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存在风险的堆存场所的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风险隐患较大的堆存场所,其使用权人要编制整治方案,建立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防止工业废弃物潜在风险隐患威胁土壤环境安全。争取到2020年全面完成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工作。以用促治,深入推进工业废物资源化,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企业开展废物收集及资源化利用。对废旧电子产品、旧轮胎、废塑料制品等回收利用活动开展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对土壤造成污染。(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等)

(十六)控制农业源污染土壤。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化肥农药,鼓励有机肥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选用生物农药,推进农药、化肥、农膜、植物调节剂减量化,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继续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示范工程建设,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制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农药、肥料包装物和残留、废弃农用薄膜等清除、回收工作,因地制宜设置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依法规范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危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措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加强灌溉用水水质监测和用水管理,阻断水污染向农田转移。对长期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并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灌溉用水灌溉农田。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全面推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等)

(十七)控制生活源污染土壤。控制城乡生活污染源,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结合精准扶贫、美丽乡村、移民新村等工作,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扩大支持范围,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等)

七、推进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十八)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编写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主要污染物状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面积、范围;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的影响及潜在风险;有关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建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

(十九)扎实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坚持规划先行。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重点项目库、分年度实施计划。20186月底前完成相关规划并按程序报上级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根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利用为住宅、商业、学校、医疗、养老场所等项目污染场地为重点,逐步推进治理与修复工作。到2020年,完成上级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规划局等)

坚持科学方法。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治理修复技术规范,综合考虑本地实际,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工程实施前要编制修复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工程施工期间应加强管理,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施工期间的二次污染,转运污染土壤须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并公开。全市推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

八、加强全市土壤环境监管执法

(二十)突出土壤环境监测和监管重点。土壤环境监测方面,对土壤中镉、铬、汞、铅、砷、镍、铜、锌、钒、锰等重(类)金属和典型区域石油烃和多环芳烃等有机物开展重点监测。土壤环境监管方面,对化工(含制药、农药)、矿山、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以及主要产粮(油)区、城市建成区等区域进行重点监管。制定并更新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名录。(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

(二十一)加强土壤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把土壤环境监管纳入全市环境执法监管重点,切实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对排放土壤环境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实行土壤质量管理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总量管理制度。对污染土壤环境的企业、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活动,综合采取约谈预警、媒体曝光、限期整改、挂牌督办、查封扣押、行政拘留、按日计罚、企业关停等手段,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土壤环境违法行为。向优先保护类耕地以及湿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加重处罚。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充实力量,改善条件,配齐装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土壤环境监管执法水平。(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等)

(二十二)高度重视土壤环境应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土壤环境应急工作,做好土壤环境预警、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各地要将土壤环境应急工作纳入环境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要立即采取必要处理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及时作出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地方政府要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等)

九、全面构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撑体系

(二十三)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支撑。开展土壤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方面的应用性研究,为环境污染状况调查、监控预警、风险防控与安全利用提供关键技术与方法。土壤适用技术方面,以农用地污染土壤、典型污染地块为重点,结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分批实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土壤修复行业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开展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

(二十四)强化土壤污染防治产业支撑。把土壤污染防治产业作为全市“十三五”及今后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规范引导土壤治理修复行业市场,培育壮大土壤治理修复产业链。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府采购第三方环境调查、评估、治理、监测与检测服务。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全产业链,在污染治理成套设备、“城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领域,推进环保产业集聚发展,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和竞争力的中小企业,推动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通过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和黑名单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优化和集成社会资源配置,提升行业创新力和生产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市场操作流程,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氛围,促进产业规范发展。通过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制度,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

(二十五)加大资金统筹力度。依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支持土壤环境监测、调查、风险管理、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工作。将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处置及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形成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并使用管理中央、省下达的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在专项资金政策推动下,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任务,促进土壤环境治理改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等)

(二十六)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的司法支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土壤环境污染案件取证、审判、监督工作。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加强联动,加大打击土壤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支持检察机关依法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部门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土壤环境损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司法部门要把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知识普及纳入“七五”普法规划,作为普法重点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氛围。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土壤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

十、加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七)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各镇(办、区)人民政府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和解决本地区土壤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要发挥主导作用,按照“政府抓总、部门配合、地方落实”原则,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部署和组织落实,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镇(办、区)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环保必须管土壤”的要求,认真落实本系统、本领域、本行业的土壤环境保护职责。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发挥综合作用,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协调联动。(牵头单位:市环委会办公室)

(二十八)严格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奖惩。建立完善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各地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地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推动全面完成襄阳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作为各类环保资金分配、生态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问责制度,对工作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按规定应追究责任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镇(办、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镇(办、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约谈相关镇(办、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损害生态环境的,坚决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人不论调离、提拔或退休,均不影响其承担终身责任。(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等)

(二十九)监督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有关企业要切实履行达标排放、污染治理、信息公开等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法律责任。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国资委等)

(三十)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完善土壤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目标、任务、项目及进度等信息依法及时公开。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公众通过信函、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

(三十一)营造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全市各专业职能机构和新闻媒体在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数字化平台等手段,增加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

各镇(办、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全面对接落实目标任务,按要求制定公布本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市环保局备案。各镇(办、区)及市直相关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市环委会办公室、市环保局。市政府将就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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